法庭认为,人们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传统出租车,Uber或者是其他互联网约车的服务。
法官理查德·珀斯纳还表示,当新技术或者新商业模式出现时,通常结果是旧技术或者旧商业模式的衰落甚至消失。如果旧的群体认为自己拥有法律权利去阻碍新的群体进入旧群体的市场,那么经济发展可就此停止。我们就不会有出租车,而是马和马车;不会有电话,只有电报;不会有计算机,只有计算尺。
在美国,由于政府鼓励创新和市场自由,互联网约车得到极大的发展,并且已经形成Uber这样的全球巨头。
在中国,由于本届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内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并且在出行服务上,也出现了像滴滴这样类似Uber的巨头企业,与其他互联网约车服务不一样的是,滴滴出行基本上没有自己的专职司机和专职车辆,轻资产运作,将共享经济发展到极致。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网约车各类地方政策,实际上与中央政府鼓励创新相违背,因此互联网约车的经营空间在新政策的环境下,受到不断的压缩。
中国的互联网创业企业比国外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更偏重于应用,更加商业化。笔者认为,一旦地方政府对互联网约车做出各种户籍限制、牌照限制、驾照限制和排量限制之后,其中的一部分司机达不到合规要求的车辆会放弃使用互联网平台,转而成为城市黑车;一部分司机会放弃以互联网约车为主要职业;另外,为了达到符合互联网约车标准,一部分司机可能会伪造相关证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打车软件转入地下,就像Uber在全球的一些城市仍然属于非法营运一样,司机、乘客、软件平台的运营方,都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经济观察网 作者:张晓晖)